第一条 为加强对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青岛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的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张贴、悬挂发布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临时性户外广告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构筑物上,利用各种布幅、彩旗、充气物、遮阳伞等形式发布的短时期广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胶南市城市规划区、琅琊组团、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联合审批、统一管理的原则。广告设计单位应设计数量适中的公益广告。
第五条 胶南市户外广告联合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审办,设在胶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户外广告审批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资格和广告内容的综合审查及监督。
市规划局负责户外广告设施选址定点及广告效果图审查,凡建筑物、构筑物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等方面的综合审查。
市公安、交通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审查。
市城建部门负责对在园林、市政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查。
市环保、质监、安全生产、供电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置的户外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健康、清楚。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服从城市规划,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城市消防、交通安全。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彩、形式、材质和设置位置、朝向、高度、密度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会同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
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应当符合《胶南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凡需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广告经营单位),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经营资格条件,否则不得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
第十条 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其用地范围内,设置发布自己的产品、服务经营项目等内容的户外广告,经市联审办审查批准,可自行设置发布;除此以外的户外广告均须委托广告经营单位设置。
第十一条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举行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活动,在会场设置户外广告的,会议或活动的组织机构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件。上述会议或活动的组织机构不得从事垄断性的广告经营活动,不得委托未取得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户外广告业务。
第十二条 设置各类非商业经营性的宣传标语、标牌及其他公益性广告,须向市联审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设置单位可不缴纳广告场地使用费。
第十三条 单位、个人委托广告经营单位发布户外广告的,双方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广告经营单位发布的户外广告收费标准,应当向市联审办和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须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市联审办提出申请,填写《胶南市户外广告设置发布申请表》,经批准,发给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证书后,方可设置。
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证书,须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件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书;
(三)广告设置位置照片和广告平面配置图、立面图、剖面图;
(四)制作说明;
(五)其他证件资料。
利用属其他单位、个人所有或使用的场地和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须提交与产权人、使用人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业户提出户外广告设置申请报市联审办。市联审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召集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有关部门的审查期限不得超过5日,对批准设置发布的,发给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证书。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单位必须按批准的项目、内容、形式等,在限定的期限内设置完成。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除外)中,须明显标出设置单位的名称。
第十八条 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必须定期维护修理和按规定的期限更新、更换,确保户外广告的完好及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单位,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竣工。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设置或期满未竣工,应说明理由,向市联审办提出续期申请,由市联审办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研究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在工程竣工之日起7日内,向市联审办提出验收申请,由市联审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符合标准和要求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广告设施的设置经营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责任人应当定期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美观。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出现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户外广告设施的版面,不得出现空置。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责令责任人立即排除隐患。不能立即排除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拆除广告设施,并督促落实安全隐患的排除工作。限期拆除期间,管理责任人应当在安全隐患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当派人值守,防止发生事故。
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当或安全措施不力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按规定定期更换户外广告的内容、版面;在原设施上更换户外广告内容、版面的,须在更换前7日,将更换的内容、版面设计等有关资料,提交市联审办。有关管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审查意见。未经审查批准的户外广告内容、版面一律不准更换。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广告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变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第二十五条 市联审办应会同有关部门,在本市重要繁华地区、主要路段及建筑物、构筑物上选定户外广告设置位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招标形式,确定广告经营单位设置。
经批准选定的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拒绝或阻碍广告经营单位设置户外广告。
第二十六条 单位、个人需张贴户外广告的,须向市联审办提出申请,经市联审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张贴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
禁止在街道、墙面、线杆、道路护栏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写、乱贴、乱悬挂。
第二十七条 单位、个人利用空间悬挂横幅、飘放气球等发布户外广告的,须向市联审办提出申请,按规定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位置及范围飘放、悬挂。
第二十八条 已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有效期限内,因城市建设等特殊需要须拆除的,由有关部门提请市联审办通知设置单位,在期限内无条件拆除清理。
第二十九条 凡举办大型节庆、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和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经贸洽谈会等活动期间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会议或活动举办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市联审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联审办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位置及范围内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
除全市性大型节庆活动经批准可以设置过街横幅外,其他活动不得设置。
第三十条 会议或活动举办单位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可以按照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广告经营单位设置发布。
第三十一条 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单位应在会议或活动结束后即将所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清除。
第三十二条 凡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广告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该项收费属政府费税收入,全额上交财政,专户管理。
第三十三条 广告经营单位应依法建立、健全户外广告经营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收费、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接受市联审办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和《青岛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处罚: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和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清理,并按每平方米50至100元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二)超出批准范围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三)设置单位不定期保洁、维护修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按迟延日每日处以200元的罚款;
(四)乱贴、乱设、乱挂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清理,并按迟延日每日处以200元罚款;
(五)设置的户外广告,未按规定定期更换版面、内容或更换未经审查批准的版面内容,或未标明设置单位名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六)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满不清除的,责令限期清除,并按迟延日每日处以200元的罚款。
对违反工商行政、城市规划、市政工程设施和道路交通安全等管理规定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