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与玲是一对恋人并已同居,军的奶奶同意给10万元给他买房,于是军让奶奶把钱汇到了玲的名下。拿到钱后二人一起到售楼处,用军的名义签了认购书,并支付了定金1万元。然而,军过了约定认购时间仍未认购该房,后来玲带着认购书以自己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正式的购房合同及贷款、保险合同,并用军的奶奶汇来的钱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和保险金。半年后,军的母亲要求玲给房子变更户主名,为此,军将玲告上了法庭,军认为开发商将已经卖给自己的房子未经自己同意就转卖给玲,存在过错;且购房的钱都是奶奶汇来的,玲却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占为己有,因此,军要求法院确认房屋权属于自己。玲则认为,是自己签的合同和办的全部手续,还贷期间两人一直住在一起,钱也都在一起,军对此应是知道的。至此,军与玲的感情也彻底划上了句号,而分手官司却刚刚开始。
【评析】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经常会有未婚的男女朋友以共同名义贷款买房。但一旦中途分手,实际操作中,双方既非配偶关系,又已分手,那该怎么办呢?昔日的爱巢变成了今日的“伤心地”,情人间的感情没有了,剩下的只是分割财产前火辣辣的眼神。面临着财产分割的问题,小件商品碍着以前的情分,不要就不要了。房子就不行了,那可是大宗消费品,动辄几十万,无法割舍。那么,类似这样的财产又该如何处置呢?
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共有财产分为两种:一种是共同共有,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多存在于具有特殊关系的人之间,如夫妻、家庭之间;另一种是按份共有,即共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如果以个人名义买的(即《购房合同》上只有一个人的签名),那么房产就归个人所有。按照情理上来说,如果另一方也出钱了,应该归还另一方钱财,但前提条件是未签署购房合同书的一方必须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支付了其中的费用。如果没有证据的话,就无法收回房产(或钱物)。军与玲就属于这类情况。
当试婚分手产生财产纠纷时,一些人想通过打官司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其实这很难。因为在我国,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按照法律规定,只有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形成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则不受法律保护。在分手后的各式财产纠纷有时即使能拿出一些口头证明或人证,但因为并非协议,根据法官自由裁量权,因此最终只能由法官确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而不能作为确凿的证据。而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调整这种特有的非婚姻状态,法官只能参照《民法》和《婚姻法》的相关条款去解决问题,而且能够用《婚姻法》来解决纠纷的,仅限于那些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能够被确定形成了事实婚姻的纠纷,大部分的试婚只能通过《民法》来调整,用《民法》的法条解决准婚姻的纠纷,其难度可想而知了。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至于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因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是因为,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关系,是属于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保护。(张梦华)
不甘心白白付出后却被“甩” 女友持欠条追讨分手费获补偿1万
男方与同居女友分手时被迫写欠条支付8万精神损害费,法院判此欠条无效但须补偿1万
一对同居情侣,相处不到一年就闹分手,女方不甘心白白付出后却被“甩”,于是索要精神损害赔偿8万元,并要男友写下了欠条。男友到期未还完款,女方便拿着欠条将“赖账”前男友告上法庭。深圳法院审理认为,这样的欠条没有法律依据不受保护,但是法官从情理角度,判定男方适当地补偿女方1万元。
男友要分手先写8万欠条 2004年底,同住在罗湖区的张某与郑某经过亲友介绍认识,一见钟情并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不久便住到一起共同生活。 刚开始时,双方的感情很好,但甜蜜的日子持续了不到一年,郑某发现张某在外面有了别的女人,她认为自己的真心和身体都白白付出给张某,非常生气,于是整日与张某大吵大闹。
去年10月23日,张某觉得双方难以继续共同生活,认为分手是最好的选择,便向郑某提出了分手。但是,郑某却不甘心一句分手就了事,她认为张某有“外遇”还主动提分手使自己的感情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便要求张某赔偿她的精神损失费人民币8万元,还要张某写了一张欠条,约定张某要在一月内,即11月23日前,必须付完所有赔偿金。张某出于早点结束双方关系的想法,就签了这个欠条。之后他就后悔了,并不富裕的他在最后期限那一天,只给了郑某1万元,并称剩下的钱以后慢慢还。
郑某一听不干了,“想赖账么?没门儿!”,她于是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张某还欠款人民币7万元。
法院判欠条无效但要补偿
张某在庭上一脸委屈,“我们本来是自愿分手,可是郑某以死相胁要我写了8万元的欠条,那天她还提出我只要给1万元就可以了,没想到之后又拿欠据提起诉讼。” 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仅是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 尽管本案中,郑某出示了张某所写的欠条,但该欠条所欠的款项,是两人分手时,郑某向张某提出的精神损失赔偿费用。经调查,两人的同居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张某提出分手对其造成精神损害,并要求郑某偿付人民币8万元,没有法律依据,郑某以张某出具的欠条主张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但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同居一年的事实,以及张某提出分手后,郑某所承受的精神压力,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以及社会普遍的评价标准,认为张某还是应适当的向郑某做出必要的补偿,补偿金酌定为人民币1万元。
原则上都是依据《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分割,但解除同居关系只是分割双方同居时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而离婚分割的是婚姻关系期间的所有共同财产包括继承和赠送得到的财产等。
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如何分割:
三、解除非法同居时,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及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理。
四、解除非法同居,对在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有条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同意。
五、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六、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七、解除非法同居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非法同居关系的概念
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或者当事人解除同居的请求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这是因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至于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因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是因为,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关系,是属于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保护。
非法同居关系的司法处理
自1994年2月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补办登记后,则产生合法婚姻的效力。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其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原则如下:
(1)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解除。
(2)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3)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
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12条、第46条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外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果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在同居期间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另一方补办登记后,可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如果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养的具体情况,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适当的遗产。